欢迎光临苍溪县特色农产品信息网
苍溪县特色农产品信息网
扶贫动态
关于加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苍溪红心猕猴桃”综合保护的意见(试行)
2022-04-16  来源:知识产权与专利管理科   作者:  收藏本页

关于加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苍溪红心猕猴桃”综合保护的意见(试行)

 

          苍溪县是“世界红心猕猴桃发源地”“中国红心猕猴桃第一县”。2010年“苍溪红心猕猴桃”正式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年来,随着产品质量和品牌声誉双提升,“苍溪红心猕猴桃”更为市场所知晓,由此而来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等违法行为一度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亟需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源头监管和过程性监管。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切实发挥执法司法联动优势,在苍溪红心猕猴桃培育、种植、采摘、流通、销售等全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声誉,提升“苍溪红心猕猴桃”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为农民稳定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苍溪红心猕猴桃”(以下简称“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综合保护应当遵循依法、绿色、预防、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解决保护过程中的难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二节协议单位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县域内红心猕猴桃的种植、投入品的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使用花粉、农药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

(二)对县域内红心猕猴桃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记录、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三)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对红心猕猴桃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在红心猕猴桃种植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猕猴桃产业种植规划,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推进标准化生产管理,对各乡镇每年苍溪红心猕猴桃种植面积进行核查,建立动态台账,并且在乡镇予以公示。

(二)监督各乡镇做好对“苍溪红心猕猴桃”的产品质量把控工作;根据当年天气变化情况,协助县猕猴桃产业技术研究所实时制定采摘公告,并督促落实保证适时采摘、达标采摘。

(三)做好“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创建、保护、宣传,品牌文化建设;指导企业加强品牌创建,参加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和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指导协会做好猕猴桃专合组织和企业等使用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

(四)负责猕猴桃产销市场对接和信息发布收集处理,市场规划和拓展,产销对接、推介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县猕猴桃产业技术研究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苍溪红心猕猴桃”种植、采摘技术标准,为“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种选育、种植、管护提供科技支撑;

(二)负责猕猴桃重大疫病预测预报及防控技术研发,为“苍溪红心猕猴桃”的病虫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三)为园区或其他大面积种植的企业、合作社提供选址建议;建立苍溪红心猕猴桃科技支撑,高产优质示范园。

(四)负责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研判、指导猕猴桃适时采摘等工作。

第六条县猕猴桃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县内“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使用申请的审核审批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督促商标使用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

(二)负责包装物印制前样稿的审核、备案和委托等。

(三)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商标使用人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行为,依法解除其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四)作为“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所有人,依法向法院起诉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行为。

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受理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注册商标、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和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

(三)打击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中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化学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心猕猴桃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商务经合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苍溪红心猕猴桃的电商平台销售监管工作,严守准入门槛,审查电商所销售苍溪红心猕猴桃是否建立采购、销售台账,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等;

(二)发现网上有倒卖、仿冒“苍溪红心猕猴桃”包装物、防伪二维码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早销的行为会同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作为普法的内容之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涉及“苍溪红心猕猴桃”合同纠纷的管理,引导律师从保护角度依法代理案件。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刑事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对本县行政管辖区域外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的刑事案件积极协助侦查;

(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鼓励群众举报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刑事犯罪线索。

第十一条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刑事犯案件依法审查起诉;

(二)开展涉“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审判活动监督;

(三)在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县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理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审理县检察院提起的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三)审理县猕猴桃协会起诉以及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涉嫌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第三节协作联动

第十三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猕猴桃产业技术研究所提供技术协助,共同完善苍溪红心猕猴桃的生产、采摘等各项生产技术标准,由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抽查使用商标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经销商,对在苍溪红心猕猴桃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依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和县猕猴桃协会应当对“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的包装物制作、销售,按照印刷企业与协会签订的包装物印制合同进行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苍溪红心猕猴桃采摘上市、集中销售期间,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协议单位协助配合,开展“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专项保护行动,对各乡镇授权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经销商进行巡查、抽查,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一)未按要求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违法违规使用地标标识;

(二)倒卖“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

(三)未经授权和未审核备案印制“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

(四)其他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的行为。

第十七条县商务经合局发现或接到举报电商早销、假冒“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防伪二维码,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应当及时要求其产品下架,并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各协议单位发现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的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县公安局,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侵权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县猕猴桃协会。

第十九条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对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依法做到快捕、快诉、快判,形成打击犯罪的震慑合力。

第十九条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猕猴桃协会,发现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线索后应当共同讨论、研判,对符合提起民事诉讼条件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县猕猴桃协会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各协议单位、乡镇应当加强普法和举报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经销商等从业人员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举报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权的违法犯罪线索,营造“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四节制度保障

第二十一条成立“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综合保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各协议单位为成员并确定联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猕猴桃协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每年专项保护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联合检查;

(二)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苍溪红心猕猴桃生产、采摘、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

(三)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难题;

(四)其他需要统筹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商标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猕猴桃协会暂停其当年“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使用资格,仍拒不改正的,由县猕猴桃协会解除《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

(一)未按猕猴桃产业标准生产、采摘的;

(二)倒卖“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物的;

(三)“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包装物管理使用混乱,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等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向县纪委监委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由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热点排行
最新推荐
版权所有 © 苍溪县特色农产品电商营销中心
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猕都大道
电话:0839-5266619
蜀ICP备19021800号